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征求意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四川省司法厅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

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四川省司法厅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6日。

据介绍,我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量庞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缺失、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明确等问题,加上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外来人口涌入农村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或进城落户等现状。因此,十分有必要在省级层面出台《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成员政策界限、权利义务、组织运行等,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记者了解到,《条例》拟分九个章节,包括总则、组织职责、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成员、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内容涵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职责、成员确认,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权、选举、罢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有关扶持政策等。

具体内容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条例》明确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合理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依据相关规定,明确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借鉴参考各地成员确认的办法,明确了取得成员身份的4种方式和丧失成员身份的6种情况;参考各地关于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占比情况,明确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份额)转让及赎回相关规定等。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zonghexinwen/2021/0310/1052.html



上一篇:人大代表耿福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推动乡村振
下一篇: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中国集体经济投稿 | 中国集体经济编辑部| 中国集体经济版面费 | 中国集体经济论文发表 | 中国集体经济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中国集体经济》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