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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媳妇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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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丈夫离了婚,但户口没有迁出,分得的征地补偿款为什么要比别人少一万?近日,台州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纠纷案。 二十多年前,三门的丁女士与前夫俞某结婚,她的户籍也随夫迁入
同丈夫离了婚,但户口没有迁出,分得的征地补偿款为什么要比别人少一万?近日,台州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纠纷案。
二十多年前,三门的丁女士与前夫俞某结婚,她的户籍也随夫迁入俞家村。后来因双方感情不和,两人于2010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丁女士外出生活,至今也未再婚,但她的户籍一直留在俞家村。
七八年过去了,离异的丁女士对俞家村情况知之甚少。直至有一天,俞家村的出纳突然电话通知她,说是有一笔村里土地征收补偿费可以领取。得知喜讯的丁女士便向亲戚打听确认,原来村里一块土地被县里征收并获得补偿款,作为该村村民均可分得补偿费。这让丁女士欣喜不已。
隔日,丁女士来到俞家村村委会办公楼前,看到张贴在公告栏上的《分配方案通告》,其中第三条写明“户口在本村的离婚媳妇,至分配日时未婚嫁的,可享受元”。丁女士随即上楼申报领取补偿款,村出纳交付给丁女士一张面额元的现金支票,表明先予支付一部分,余款到时等通知。
而过了许久,丁女士迟迟未等到领取1万元余款的消息,便电话询问村出纳,却被告知余款1万元没有了。“通告第三条写着我可以领取元,为何就没有了。”丁女士十分气愤,与其争辩理论。可村委会态度强硬,一直拒绝发放。
气不过的丁女士一纸诉状将俞家村村委会告至三门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补偿费1万元。
庭审中,俞家村村委会以“丁女是离婚媳妇,并非是俞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因此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进行抗辩。
“《分配方案通告》规定‘户口在本村的离婚媳妇,至分配日时未婚嫁的,可享受元'。丁女士的情况符合上述要求并同意按该条款进行分配,故该《通告》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承办法官方刚表示,在农村,女子随夫迁入户口后离婚,其已丧失娘家户籍地的土地、分红等福利,而在男方村又以离婚为由对其村民身份区别对待,往往会导致其沦为弱势群体。
最终,一审判决俞家村村委会支付给丁女士剩余土地补偿费1万元,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zonghexinwen/2021/0306/1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