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最高法院案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裁判要旨】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行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县

【裁判要旨】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行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承包方是否依法享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才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户籍已经迁出、不再尽本村村民义务,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有村民待遇、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人,或者户籍迁往城镇,依法享有城镇居民权利义务的人,不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不具有承包本村集体土地的权利。

【案情】

陶良芳(已故)与陈瑞芳(已故)系夫妻,陶志珍、陶志坚、陶志芬、陶志梅、陶志容均是其女儿,陶天生(已故)是其儿子。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陈瑞芳家庭承包户共有承包成员8人。其中,陶良芳、陈瑞芳、陶天生、陶志珍、陶志坚、陶志芬各分得责任田约0.56亩,陶志梅、陶志容各分得约0.32亩。

1998年12月,实行第二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陶志坚、陶志芬、陶志梅、陶志容4人婚后已在夫家生活,作为夫家村民,共享夫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陶志珍婚后则留在长塘队生活,承担陈瑞芳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管理和纳税义务。

1998年12月30日,陶志珍与长塘队签订《陆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陶志珍户承包长塘队耕地4.14亩。1998年12月30日,陆川县政府向陶志珍颁发陶志珍承包证,主要内容:承包户主为陶志珍;原承包人数、劳力(人数)栏留空;承包土地面积为4.14亩,登记时间为1998年12月30日;承包地块均为水田,共7块,其中莲塘垌4块、河坡东3块。

1998年12月30日,陈瑞芳亦与长塘队签订《陆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陆川县政府向陈瑞芳颁发陈瑞芳承包证,主要内容:承包户主为陈瑞芳;原承包人数为8人、劳力为6人;承包土地面积为4亩,登记时间为1998年12月30日;承包地块均为水田,共7块,其中莲塘垌4块、河坡东3块。陈瑞芳承包证与陶志珍承包证登记的地块相互重叠。

2015年8月,陶志坚等4人与陶志珍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问题发生纠纷,经陆川县平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陶志珍、陶志芬、陶志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预留公共通道后的土地分给陶志芬、陶志坚各120平方米、其余的土地由陶志珍所属,该块土地所填泥土的费用,由陶志珍、陶志芬、陶志坚按实际用地面积进行计算摊分。陶志珍、陶志芬、陶志坚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陶志坚起诉陶志珍请求排除妨害,但判决前申请撤诉。

2016年6月29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922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准许陶志坚撤回起诉。2017年1月3日,陶志坚等4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陶志珍承包证。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结合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六个方面。

无论原告是否对前述六个方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必须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查。颁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系对村民依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民事权利的确认行为。颁证的主要事实是,作为权利人的村民是否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人民法院全面审查颁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的合法性,首先应当对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民是否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审查。对颁证行为的主要事实不予审查,无论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撤销颁证行为,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中,一、二审均未对颁证行为的主要事实即陶志珍是否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审查。

一审认为,陆川县政府颁发给陶志珍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该行为违法。但涉案土地应由哪一方享有合法权益,不作实质性的审查评判,当事人可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zonghexinwen/2020/0827/595.html



上一篇:首创制造2020收官年:沿着中国经济增长极走出增长
下一篇:上半年美妆巨头业绩集体下滑,中国市场成止损

中国集体经济投稿 | 中国集体经济编辑部| 中国集体经济版面费 | 中国集体经济论文发表 | 中国集体经济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中国集体经济》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