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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2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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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7月29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008年7月29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有指导。各级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必要时财政、监督、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使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审计机构有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由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农村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与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

(四)负责被审计单位会计代理业务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七条 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审计的事项;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农村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和管理情况;

(四)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账目、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经济合同、财务收支计划和资产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经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有证据证明的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收集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六)根据需要,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

(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意见的情况。

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健全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文书的格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应组织不少于两人的审计组,提出审计方案,经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实施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组成及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要求,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zonghexinwen/2020/0825/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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