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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指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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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经济组织由本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村民小组负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上述法律还列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团体拥有的四个土地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是不正确的。
(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社运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在自然农村地区,农民自愿团结起来,将所有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农场动物)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集体劳动,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尽力按工作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法人,不同于社会团体,不同于行政机关,具有独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质。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属于农村自治组织、行政组织、管理组织,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
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人民公社开始是说起。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正式公布。生产资料归公社、生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权为基础,土地、养殖动物、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即通常所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后,农业经营形式向单一家庭模式转变,集体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在人民公社时代,以集体统一管理为特征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言之,公社、生产队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已进入只能被怀旧的状态。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这种变化,1982年宪法提出了两项??主要规定:第一,在公社层面。规定前政府制度和人民公社经济联盟应转变为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分离制度,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当中国基本完成从社会向农村的转变时,农村合作农业合作组织尚未建立,因为国内大部分农村地区不再有集体生产经营活动。第二个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根据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建立了自然村,在村里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
(三)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管理。
虽然如此,但法律仍然承认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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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zonghexinwen/2020/0821/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