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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整户消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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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转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案情介

转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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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冷某、李某和陈某、王某分别系前岗乡太平村和段家村村民。2020年4月份,农安县县乡两级政府开展农村集体资源清查清收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冷某原来耕种的0.8公顷土地、李某原来耕种的1.2公顷土地、陈某原来耕种的0.74公顷土地、王某原来耕种的1.19公顷土地,被依法确认为整户消亡土地。据此太平村委会、段家村委会经公开招标,分别将冷某、李某耕种的合计2公顷土地,陈某、王某耕种的合计1.93公顷土地公开招标发包给苏某和田某。

01

小贴士

农村土地承包整户消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因四被执行人拒不退出上述土地,故苏某、田某分别向农安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农安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后裁决二人与太平村委会、段家村委会签订的《整户消亡土地承包合同》有效,责令四被执行人停止侵占。仲裁文书生效后,四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苏某、田某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

02

仲裁裁决书可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8月10日,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四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四人当场表示拒不交出土地,尤其是王某还拒不签收法院文书。8月11日,执行法官对四名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经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在强制措施的威慑下,四名被执行人均主动履行义务。由于涉案土地已经被他们强行耕种,故按照当地同等地块承包价格,向二申请人支付了承包款,自今年秋收结束后,主动退出土地。

03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法条(一)

农村土地承包整户消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法律解析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形态,一种系家庭承包,另一种系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以户为单位,而且必须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户已经整户消亡,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并重新发包。

相关法条(二)

仲裁裁决书可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条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仅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胜诉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相关机关依法作出的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机关没有执行权限的)等法律文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关权利人均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zonghexinwen/2020/0817/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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