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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遏制资本市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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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及时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付诸实施,证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及时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付诸实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
至此,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被激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些规则空前地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大幅提高了侵权人的失信成本,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资本市场中见利忘义的机会主义违规行为,进而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集体诉讼制度四方面优化资本市场生态
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
其中,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司法解释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有力保障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的真正落地实施。此外,司法解释还注重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强化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制约作用。
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主要有四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夯实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基础,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全面深化。二是有利于强化民事责任的追究,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三是有利于受到侵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水平,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另外,为及时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付诸实施,证监会发布《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系统单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行为进行总体规范,重点对会系统投保机构的范围、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则、工作保障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工作纪律等进行规定。投服中心发布《业务规则》重点就案件选择机制、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活动重要环节规范等内容进行规定。
目前,我国有两个投保机构,一个是投服中心,一个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简称“投保基金”)。焦津洪表示,在试点初期,投服中心作为证监会系统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要投保机构,投保基金则主要从事数据的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进行互补,后续根据需要再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从事诉讼代表人相关规则。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保基金有过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先行赔付案件的办理经验,积累了损失计算等经验。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支持诉讼方面更加专注,与发行人、投资者、法院的接触更加密切,与特殊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要求更为相近。
降低维权成本、避免滥诉
多重亮点体现中国特色
“和美国集团诉讼的主要区别,应该是投保机构作为集团诉讼原告的法定地位,大大减少了集团诉讼制度滥诉的可能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因为作为法定投保机构,接受证监会监管,应该不会发生为了追求利益而滥诉的可能。
另外,司法解释还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刘俊海表示,如在坚持败诉被告承担胜诉代表人案件受理费原则的基础上,司法解释更旗帜鲜明地保护代表人请求败诉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通知与律师等费用的权利。另外,司法解释扩张了代表人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凡是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在提起诉讼时,只要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人民法院即可裁定适用生效判决或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zonghexinwen/2020/0803/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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