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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论文_宅基地使用权入市:试点反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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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 引 言 二、 反思与厘定: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试点现状 1.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总结 (1) 租赁权未触及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质。 (2) 农房及宅基地使用权
文章目录
一、 引 言
二、 反思与厘定: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试点现状
1.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总结
(1) 租赁权未触及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质。
(2) 农房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限制。
(3) 农房及宅基地使用权买卖之限制。
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扩张可能性
三、 限制抑或解禁: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走向理论证成
1. 利益衡量:住房保障与财产权孰轻孰重
2. 正本清源:节约耕地抑或住房保障
3. 预期状况:闲置农房的增多催促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
(1) 城市化进程催生闲置宅基地数量的增多。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性。
4. 逐利本能:真正公允的价格来自于充分竞价
5. 小结
四、 居住权补给:藉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入市之归处
1. 通过居住权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入市的可能性探究
(1) 目的上的契合:符合居住权住房保障的制度初衷。
(2) 功能上的补足:化解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2. 具体设计方案之阐述:居住权有偿无偿之别
(1) 无偿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居住权人。
(2) 有偿设立:第三人为居住权人。
文章摘要:从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现状来看,农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本就不受限制,抵押合同只能与金融机构订立,买受人之主体限定于县(区)、市域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均未触及改革之本。种种设置于宅基地使用权入市道路上的障碍,均源于住房保障与住房财产权的两难困境。然而,对住房福利的维护,不但造成住房财产权的损害,还无意间构成对农民经济、文化、社会福利的忽视。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的限制,无法实现保护耕地的目的。宅基地的可继承性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导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增多。经由充分竞价的真正公允价格,才能实现住房财产权最大化效益。基于住房保障之同一目的与"一物一权原则"冲突之化解,可以藉由居住权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定居住权之无偿设立,与为第三人设定居住权之有偿设立。
文章关键词: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3891/j.cnki.mer.2021.10.014
论文分类号:F321.1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qikandaodu/2021/1008/1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