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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一村民组长非法倒卖集体土地被刑拘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16年12月19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就石门乡黑石寨村村民小组组长杨某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依法向南召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25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石门

2016年12月19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就石门乡黑石寨村村民小组组长杨某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依法向南召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月25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石门乡黑石寨村耕地上建厂房。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立刻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了解得知,违法当事人吴某,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集体耕地建钙粉厂。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吴某非法占地2.67公顷(40余亩),其中可耕地为1.38公顷(20.635亩),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场对吴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恢复土地原貌。但吴某以与村组负责人杨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为由,拒绝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字,并继续强行施工。同时,杨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止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取证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此,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详细调查。经查,2月12日,村民小组组长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部分村民将集体土地2.67公顷以3.2万元/年租赁给吴某建钙粉厂,并签订了为期7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其行为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对杨某下达了没收非法所得3.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以杨某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至南召县公安局。8月22日,南召县公安局以非法倒卖集体土地罪,依法对杨某进行刑事拘留。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杨某等拒不履行。12月19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南召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南召县人民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中。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qikandaodu/2021/0506/1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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