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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民间集体信用组织的法律调控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总第28期j}调量查弘农村地区民间集体信用组织的 t生童j法律调控郑孟状农村民间集体信用组织,是改革开放的新生儿,它的性质、结构,及其对内对外关系,

《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总第28期j}调量查弘农村地区民间集体信用组织的 t生童j法律调控郑孟状农村民间集体信用组织,是改革开放的新生儿,它的性质、结构,及其对内对外关系,法律尚无明确的规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尝试性的探讨。-民间信用,与官方信用或政府信用相对,凡是非官方的金融活动,都包括在民间信用范围之内。民间信用内部,也有层次之分,它包括无组织的民间信用和有组织的民间信用。在民间信用发展的初始阶段,基本呈现分散、零星的无组织状态。有组织的民阿信用,是在民间自由信用的发展基础上,由分散发生、偶尔进行的自发信用,变为按照一定形式,有组织、有目的进行的货币借贷活动。民间信用组织,从性质上分,有些属于私人或私人合伙,如私人钱庄;有些则属子集体经济或股份合作经济,如现在农村地区流行的合作资金会、合作基金会、乡镇金融所、金融服务社,-农经服务公司、扶贫基金会、资金调节中心等。这种集体经济或股份合作经济性质的民间信用组织,就是本文所论及的民间集体信用组织。民间集体信用组织,不同于民间自由信用,也不同于民间私营金融组织,更不同于带有一定国家信用成分和特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民间集体信用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性t(一)自然性农村民间集体信用组织,是农民们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以入股方式,组建而成,或者由乡,镇政府或行政村村委会牵头,多方集资,集体也投入的方式组建。它贯彻自愿组建,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财产共有的原则,不搞行政压迫。这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明显的区别,后者由国家经营,工作人员由政府选任和委派,信贷活动纳入统一计划,究其实质,是一种官方金融组织;(二)区域性民间集体信用组织,是以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为主体,一般不得跨区域招收会员。贷款的对象,主要是该组织的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适当扩大到本区域内的其他资金需求者。民间集体信用组织,不得跨区域从事金融信贷活动;(三)人合性从企业形态上说,可以有自然人企业、资合企业、人合企业、人合兼资合企业,民问集体信用组织,是典型的人合企业。英国学者巴儒在共名著“合作金融论"中,对民间集体信用组织的这一特性有过描述:成员之间互相信任,每一个成员对组织事务,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权;成员问地位平等,每人拥有一个表决权,不以投入资金多少来决定其权利大小,对组织所负的债务,成员间负连带责任。(四)互助合作性合作金融,存在于不同的时空。中国旧时,有各种名目的合会,日本称这类组织为“讲",朝鲜称“契",印度称“友助会"。合作金融组织设立的原始目的,是劳动群众为了避免高利贷的盘剿。现在的民间集体信用组织,共性质已发生变化,设立的目的也与以往不同,但仍传统地保持了它的互助合作性。不过,这里讲到的互助合作性,其内涵已得到更新,这就是民间集体信用组织,一是农民-自己的信贷组织,它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的主要目标是改善会员的生产条件,替他们解决个人力量解决不了或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整个存、放款的利率都比较低;(五)补充性民间集体信用组织,是农村地区国家金融业的一种重要补充力量,它与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一起,构成了一个整体金融服务网络。由于这类组织的活动区域、经营范围、服务对象、服务目42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qikandaodu/2020/1107/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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